凯波尔|上帝对国家掌有全权
亚伯拉罕·凯波尔
Abraham Kuyper
▷▶▷亚伯拉罕·凯波尔博士是著名的荷兰加尔文主义神学家,哲学家,政治家。他于1901-1905当选为荷兰首相,任荷兰议会议员三十多年。凯波尔博士才华横溢,精力充沛。他以加尔文主义为基础,对他的祖国的社会结构进行全面改革,影响涉及几乎生活的每一个层面。他担任两任基督教杂志的编辑长达四十五年。1880年他奠立了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并亲自任教、任职。此外他出版了两百多卷著作。其中包括著名的“圣洁神学百科全书”、“圣灵的工作”、“靠近神”等。在他七十岁生日的庆祝会上,有人这样说:“四十年来,荷兰的教会、政府、出版业、教育界和科学界的历史上,每一页几乎都有他的名字”。
精选连载1898年讲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
译/王兆丰
亚伯拉罕·凯波尔《加尔文主义系列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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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上帝,人类千年不变的巴别塔之梦
前言
我的第三讲从宗教信仰转到国家政权,从神圣的范畴进入世俗生活。从现在起,我会从总体上、原则上来与那种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论调来论战,此论调说加尔文主义只是一种救赎上的、教义上的运动。加尔文主义在宗教信仰上的动量也为社会与政治定下了根本性的概念。它不仅仅是修剪枝子、清理枝干,它也触及了我们人类生活之根。
任何一个人只要理解这样一个事实: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政治体制不是建立在一个特殊的宗教概念或一个特殊的反宗教概念之上,就不难理解上面的这句话。历史上发生在荷兰、英国和美国政治上的改变就是加尔文主义给这三片土地所带来的政治上的自由。每一位称职的历史学家都无一例外地证实班克罗夫特[注:二十世纪初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出版家]在《美国历史》一书中的话:“对加尔文主义的狂热就是对自由的狂热;在为自由而战的道德战场上,加尔文的信仰告白就是他的武器,就是他最忠诚的同盟军。”另一位美国历史学家普林斯特这样说:“我们国家在宪法上所确立的自由来自于、也扎根于加尔文主义。”
加尔文主义给法律开辟了新的道路,首先在西欧,然后是欧洲大陆与北美大陆,今天正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假如说这个事实还没有被公众完全承认的话,至少已经为所有从事科学的人所承认。但我认为仅仅有这几句声明是不够的。为了了解加尔文主义对我们的政治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我们必须来看加尔文主义是如何为根本性的政治理念之形成打开大门的,这些政治理念又是如何从加尔文主义的原则之根上发芽成长的。
这一主导原则不是救赎概念上的因信称义,而是在最广的范畴里三位一体上帝对整个宇宙的全权掌管,包括每一层面、所有一切的范畴与国度,包括可见的、不可见的。这一全权管理可以归纳成涉及人类生活的以下三个方面:1.上帝对国家掌有全权;2.上帝对社会掌有全权;3.上帝对教会掌有全权。下面,请允许我来从这三个方面来论证加尔文主义是如何理解上帝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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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家霍布斯将国家比作利维坦
首先,我们来看上帝在政治范畴内的全权。所谓政治范畴也就是国家。我们承认,国家的概念来自人具有社会性这个特征。对此亚里斯多德早有论述,他把人称为是有政治倾向的群体动物。上帝或许造了互不相关的个体的人,他们之间也没有血缘上的联系,就好象亚当是独立地被造,接下来的每一个人都是独立地被造,但事实并非如此。
人是从人被造而来,一个人因着他的出身有机地与全人类联系在一起。合在一起,我们形成了人类,不仅与今天活在世上的人们,也与从前所有的人和将来数以万记、数以亿记的人联系在一起。所有的人类来自一个血脉。但是,那将地球分割为各大陆,将大陆分割为各个国家的国家概念却与上述人类相联这个概念无法调和。唯有当整个人类形成一个帝国,国家这个概念才可能使我们人类有机的统一,在政治上得以实现。毫无疑问,若不是罪的介入,这统一早已实现;假如不是罪这个分离之力将人类分裂,没有任何东西会沾污、会破坏我们人类的有机统一性。亚历山大、奥古斯塔和拿破仑 [注:三者都曾试图统一全球] 的错误不是因为他们被世界帝国的魅力所迷惑,而是他们不顾罪的力量早已使人类的统一破坏贻尽这个事实,在那里企图实现统一的理想。
同样,眼下国际上的社会民主力量在试图实现的,也是这个吸引人的统一理想。我们知道,他们的努力是想要在这个充满罪的现今世界上就实现这个崇高与圣洁的理想。不,就算把那些无政府主义者们自以为可以在拆除人与人之间现有的一切关系、打倒一切人的权威之后,从自然本身可以长出一根新的有机纽带而实现合一的企图和前述的努力加在一起,也不过是对一个失去了的乐园回眸而已。
假如没有罪的存在,政府与国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整个政治生活最多也就包在家庭生活的各种关系之中。在一个没有罪的世界上,监狱、警察不会存在;陆军、海军也无从谈起;制度、规则和法律会销声匿迹,政府的权威与控制也就不复存在;生活就会自然地、不受阻碍地、正常地发展。没有破裂,何需捆绑?四肢建全又何必拐杖?因此,国家的建立,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生活安全的一切秩序都是不自然的,都是我们的本性深处所要反抗的。正是这一原因造成了掌权者们可怕的滥权和百姓的不断反叛。这就是历世历代以来权威与自由之战的根源。在这场战争中,人心底里对自由的渴望乃是上帝预旨所定,为的是要阻止权力堕落成专制独裁。因此,真正的国家概念和政府权威,人民保卫他们自由的权力与责任这两个方面都依赖于加尔文主义放在我们面前的基本真理——上帝设立了世上的一切政权,原因是由于罪。
在这一思想里,隐藏着国家政权光明的一面和阴暗的一面。阴暗的一面是:各国政府本来不应该存在,本来应该只有一个国家。现在的各国政府由罪人掌权,所以就可能导致种种独裁野心。光明的一面是:假如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没有政府的统一,对于一个满了罪的人类来说无异是地狱,或者说至少是在重蹈那被上帝用大洪水淹灭的全然败坏一代的复辙。
加尔文主义出于对罪的深刻认识,告诉了我们国家、政府的本来面目,教导了我们两件事:首先,我们应当心存感恩地从上帝手里接受国家与政权,这是今天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十分警惕,因为政府的权力里潜伏着对我们个人自由的危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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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雅名画《1808年5月3日夜枪杀起义者》
此外,加尔文主义还教导我们,在政治上,人的因素即人民,不能作为首要的因素,否则,我们不过是在人民需要的时候把上帝拉来帮忙。正相反,每一个国家都必须尊上帝的伟大之名为圣,万国加在一起在他面前不过是水桶中的一滴,不过是天平上的小小尘埃。上帝把万国召到他的审判座前,他们都是为他而存在,都是属于他的,万国万民都是为他的荣耀而存在,按照他的定旨而存在,好叫他们在遵行他的旨意时,他的智慧可以引导、照耀他们。
因此,当人性在罪中堕落,各处的人们各自为王,当罪在这些国家里盛行,将人搞得四分五裂,当罪显出各种的羞耻与不义的时候,上帝的荣耀就要求这些恐怖之事受到阻止,混乱得到控制,秩序得以恢复,就会有一股强制性的力量出现,使得人类社会成为可能。
这一权力是属于上帝的,也唯独属于上帝。
没有一个人有权统治别人,不然的话,就必定是弱肉强食。正如老虎在丛林中统治无防守能力的羚羊,尼罗河畔的法老就曾统治着埃及人的祖先。
也没有一群人可以依照合约以他们自己的权力来迫使你顺服他人。我们祖先在他们的时代与别人签的“社会合约”凭什么对我具有约束力?作为人,我在最强大的人面前勇敢地、自由地站立。我说的不是家庭里的事,因为家里的关系是有机的,自然的。但是在政治上,我不向任何人弯腰,因为我们都是人。
治理人的权力不可能来自人,历史告诉我们,虽然多数压迫少数,但少数往往是正确的。
加尔文主义的政治观念认为,第一,政府的存在就是因着罪的原因。第二,世界上的一切政府的权力单单来自上帝的主权。当上帝对我说:“你要顺服”,我就恭敬地低下我的头,但作为人我一丝一毫都不会以我个人的尊严与人讨价还价。因为,当你向和你一样靠鼻孔呼吸的人低下你的头时,你的降卑就如同你向天地之主的权威顺服而被举高一样。
正如圣经所说:“列国的王靠我掌权”,使徒也宣告:“世上的权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政府是上帝普通恩典的工具,目的是赏善罚恶。不但如此,政府是上帝设立作他仆役的,为的是叫政府或许可以保护上帝荣耀的创造之工,使人类免于全然毁灭。罪攻击上帝的创造之工、上帝的计划、上帝的公义、上帝的荣耀,因为上帝是万有的设计师与建造者,因此,上帝设立了政府的权力。上帝将人的生杀大权交给了政府,通过这些器皿的作用来抗衡罪、来维护公义。所以,无论是帝国还是共和国,不管是中央政权还是地方政府,都是在上帝的恩典之下掌权、运作。同理,司法就因此具有一种神圣的特性,出于同样的动机,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顺服政府,不仅是出于惧怕,也是出于良心。
加尔文更进一步指出,一个政府的权威与这个政府是如何建立起来的,以及它的组织形式无关。就他个人而言,加尔文倾向于共和制度是众所周知的,他并不认为君主制度是神圣的、理想的政府形式,除非是在一个无罪的国家里。假如罪没有进入世界,上帝就一直会是人类唯一的君王。在将来的荣耀里就是这样,上帝必贯乎万人之中又超乎万人之上。上帝所直接掌管的政府是绝对的君主制,这是所有一神论的人都承认的。加尔文认为,因着罪的原故,一个相互监督、集体管理的民主共和制度比较好。
在加尔文的思想里,共和制与君主制之间就权威而言,没有根本的差别,只有程度上的不同。他视君主制度、贵族制和民主制都是可行的政府形式,条件是:人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承认,没有任何人可以宣告有权力统治其他人,除非他的权力是因着上帝的恩典而加给他的。因此,我们对权威的顺服不是因为人而是出于上帝。
根据加尔文的观点,那些出于上帝的权威而被授于权力的人,他们的责任与义务不能一概而论,可以因地因时而异。但他也毫不犹豫地声明,只要情况允许,最理想的是由人民自己选举他们的政府,在这种有条件进行民主选举的地方,人民应该存感恩之心承认这是上帝的特别恩待,正如我们国家宪法的序论里所声明的:“我们感谢至高上帝赋予我们民主选举政府的权力。”
在他的《撒母耳记注释》里,加尔文告诫所有能够选择自己政府的人们说:“是啊,你们这些具有神赋权力选举自己政府的人们,当三思而行,不要辜负神的恩典,不要把恶人、把与神为敌之人选在高位上。”
我想加一句的是,今天多数人的选择就成了正确的,原则已经不复存在了。每一个新的国家建立,不是来自武力征服,就是出于大众选择;每一个政权的倒台也不例外,或出于继承决定或毁于暴力革命,都是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来重建权力。但加尔文宣告说,上帝具有全权,他可以通过他的护理之工将此恩典从一国的人民手里收回,若一国的人民不配得此恩惠,或者因着他们的罪完全放弃了此祝福,上帝也可以根本就不赋予他们。
一个国家在历史中的发展过程就说明了她所获得权力的过程,这种权力可以由继承而来,君主制的国家就是如此;这种权力也可以通过浴血奋战而来,甚至也可以像比拉多对耶稣所行使的权力那样,是“从上头赐给他的”[注:约输福音19:11]。这权力也可以像古代日耳曼帝国那样,是通过那些选举神圣罗马帝国的诸候而来。或者象昔日的荷兰共和国那样,权力来自各省。换言之,在各国的发展过程中,权力的形式应有尽有、不一而足。
今天你们美国的政府就不可能在中国存在。俄国至今为止还不配享有民主立宪制的政府,而非洲的许多国家连俄国式的沙皇政权都不能想象,这一切都是上帝以他的隐密旨意与护理之工所决定。但所有这一切政权都不是神权政治。神权政治唯有在以色列出现过,因为上帝在以色列直接介入过。上帝通过大祭司和先知,通过他的拯救奇迹,他的管教与审判,亲手掌管以色列的立法与政权来管理以色列人。
加尔文主义对上帝主权的承认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国家,是一切人统治人权威之源头,这也包括家庭里父母对孩子的权威。
作为政治信念,我们可以来归纳为以下三点:
◈1、在所有国家的命运上唯独上帝具有全权,从来没有任何一个被造之物具有这种权力,因为万国都是被他的无上权能所造,由他的定旨所掌管。
◈2、在政治的范畴内,罪已经破坏了上帝的直接统治,因此人被赋予行使政府的权力,来作为一种补救。
◈3、无论政府的权威是以何种形式出现,除非上帝赋予的权力,没有一个人有统治他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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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带来血腥的后果
与加尔文主义的信念直接对抗的理论有两种。前者是法国人1789年在巴黎所宣告的大众主权;后者是德国历史泛神主义所发展出来国家主权。从根本上说,这两种理论没有什么差别,但是为了清楚明了起见,我们来区别对待。
法国大革命所造就的是什么样的精神?是对政府滥权的愤怒吗?是独裁专制的恐怖吗?是对人民权利与自由的捍卫吗?当然都有一点,连加尔文主义者都心存感恩地承认,巴黎所发生的事的确含有上帝的审判。
但是,法国革命的驱动力不是对滥权的仇恨。伯克[注:十八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家] 将1688年的“光荣革命”[注:即英国君主制转变成民主制的不流血的革命,历史上称为“光荣革命”,这是一场从下到上,因着宗教改革给英国带来人心改变所造成的政治变革。]与1789年的法国革命原则作了比较,说:“英国革命与法国革命无论在细节上还是在总体精神上都截然相反。”
同样是这位如此反对法国革命的伯克,则说你们美国对英国的反叛是:“出于一种具有活力的原则。显示了美国人民的自由精神,美国革命反对的是思想、观点上一切要人屈服的东西。”
在加尔文主义世界里发生的三场伟大革命[注:荷兰、英国和美国]不仅没有损害上帝的荣耀,不,它们正是出于对上帝无上权威的承认。每一个人都承认,在“沉默的威廉”领导下,我国 [荷兰] 反抗西班牙的革命就是如此,也从来没有人怀疑过英国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迎来了奥林治三世。汉考克[注:美国《独立宣言》的第一个签署者] 在《独立宣言》中一再地说明,美国人民“所依靠的,所遵从的是自然规律和上帝的法律”,他们以实际行动来体现“每一个人都具有他们的创造主所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力”,他们“向宇宙最高法官申诉他们正直的动机”,他们以“对上帝护理之工的全然依靠”来宣告《独立宣言》;在《十三州邦联宪法》的序言里代表美国最早的那些州宣告说:“我们心存感恩地称谢全能上帝长期以来赐予我们生活上、政治上和宗教上的自由,使我们仰望他来祝福我们的一切努力。”
这里,你们的父辈尊上帝为“全能的掌权者”,是“宇宙的立法者”,他们特别承认唯有从上帝那里人民才领受到“选择他们自己政府形式的权力”。富兰克林 [注“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之一] 在起草《独立宣言》的“大陆会议”中当大家遇到极大的焦虑不安时,建议全体与会者一起向上帝祷告,求上帝赐下智慧。
假如有谁还是以为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有相似之处的话,那么1793年那场发生在杰斐逊与汉密尔顿 [注:前者为美国第三任总统、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后者是美国独立战争时华盛顿的秘书,邦联党领袖] 之间的激烈论战就应该除去他的错误观点。正如德国历史学家霍尔兹所宣告的:只有疯了的人才会说美国革命的动力是从卢梭那里借来的 [注:卢梭是法国人本主义思想家、文学家,对法国革命产生很大影响] 或者就象汉密尔顿自己所说:“假如我们要拿法国革命与美国革命来作比较的话,那么就象拿法国小说中不贞的妻子与新英格兰清教徒的妻子相比,两者之间毫无相似之处。”
法国革命与上述荷兰、英国、美国的革命有着原则上的差别,后者都是用祷告、以信靠上帝的帮助进行的。法国革命无视上帝、反对上帝。他们否认政治上有任何比自然也就是比人自己更为深刻的基础。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书》第一章里就宣告了对上帝的绝对不信,他们把人的自由意志置于了全能上帝的宝座上。他们声称人的意志决定一切,所有的权威,一切的权力都出于人。于是,由个人到众人,从众人到人民,就成了一切权力的最深源泉。在你们的美国宪法里,最高权威来自上帝,是他将权力赋予人民。而在法国革命里,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自己,任何权威都不超过人的意志,这正是无神论的根本观点。在加尔文主义的范畴内,正象在你们的《独立宣言》里一样,膝盖谦卑地向神屈下,头胪骄傲地向人抬起。
在权力来自人民的法国革命里,一方面拳头握紧藐视上帝,另一方面在与自己一样的人面前奴颜婢膝,还荒唐地搬出个想象中几千年前古人曾立下的所谓“社会契约”来。
现在,你是否想要知道结果?那么就让历史告诉你:荷兰的起义,英国的光荣革命和你们美国向英国皇室的造反为自由带来了荣誉。也请你自己来回答这个问题:法国革命除了国家强权给自由带来的手铐之外还产生过什么?[注: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很快就导致了拿破仑·波拿巴的极权专制] 在我们生活的十九世纪里,没有一个国家的历史比法国更惨了。
难怪注重科学的德国与这种人民权力的幻想一刀两断。历史学家都把1789年讥笑为一个从前的故事,甚至连古董鉴赏家们也在那里发出嘲笑。不过,历史学家们所能推荐的也并不比法国革命好到那里去。
今天,人民主权已经被国家主权所取代,这一概念是德国泛神主义哲学的产物。他们的种种概念都是从现实出发,其中之一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上最高、最丰富、最完美的理想是国家。于是国家就成了一个神秘的概念、一个神秘的存在。随着这种国家概念的发展,渐渐形成了所谓国家意识,国家意志,直到盲目地达到国家目标这个最高概念。人民的概念已经不再象罗梭所认为的那样是个体的总和。人民不是一种聚集,而是有机的一体。这个有机体必然有其有机器官。这些有机器官渐渐在历史上发展成熟起来。国家意志就由这些器官来运作,所有一切都必须服从此国家意志,国家意志的主权可以以共和制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体现在君主制上;可以是亚细亚的皇帝也可以是西班牙的暴君,或者象拿破仑那样的独裁者。这一切不过是形式不同罢了,它们都包含了一个国家的概念,都是在无休止的发展之中。无论它的形式如何变化,万变不离其中:国家具有最高的权威,每一个成员都要服从国家这个被奉为圣明化的权力顶峰。
于是那被压迫的人可以抬头仰望的上帝的超然权威消失了。什么是正的对的只有到法律里去找,法律之所以正确不是因为法律符合永恒者的真理、原则,而仅仅因为它是法律。法律随时可以改变,但却被视为总是正的、对的。这种致命的理论所产生的结果,就是使人的良心成了瞎子,错对的标准只以我们的头脑来衡量,人失去了对正直的热情。只要是存在的,就是好的,因为它存在。不再是创造我们、知道我们的上帝的意志,而是不停地改变着的国家的意志成为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成为了上帝。我们的生活,我们的存在都要由此国家的意志来决定。当你进一步思考到这个神秘的国家不过是以人来表现、来执行它的意志的时候,你就无疑会得出这个结论:这种国家主权,哪怕是一种民主形式的主权,也绝不会超出人向人屈膝折腰,人永远不可能上升到一种来自良心上的顺服。
站在那些主张无神论、人民主权的百科全书作者们和那些推崇泛神论国家主权的德国哲学家们的对立面上,加尔文主义者坚持上帝的全权高于人间的一切主权。加尔文主义者将每一个民族、每一个个人都摆在我们天上的父面前,从而获得最美的志向、最高的抱负。他清楚地认识到罪的事实。这个事实在1789年曾被人们在混乱中扔掉,今天则被人视为是一种悲观的多余,但加尔文主义者把它看作是我们人的本性。加尔文主义指出我们有机社会里的相互联系与政府权威带来的机械关系之间的区别,它使我们更容易地来顺服权威,因为在所有权威中,它使我们尊重上帝的权威。它使我们从出于对强者恐惧之心而来的顺从提升到为了良心缘故的顺服。它教导我们将眼光从人间的法律上升到上帝永恒的正义与真理,它在我们里面造就了不屈不饶的勇气,它以最高正义的名义与法律中的不义作不懈的抗争。无论国家用多大的权力来压制个人自由的发展,我们灵魂的眼睛永远注目在高于国家权威的万王之王那闪耀光芒的无限权威上。受压迫者永远可以向他那公义标准上诉,人民的祷告永远可以上达到他的宝座之前,来求他祝福我们的国家,求他在此国家内祝福我们和我们的家业!(小标题为编者自加)
改革家路德和茨温利在马堡就圣餐问题进行讨论
校对:惠苇 编辑:小小
附:
2016.2.28 江北主日证道
小约翰《跳出自我,信入基督》可:1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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